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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行業領導者

民政鎂礦坍塌事故5年未能恢復生產,34名殘疾職工生活陷入困境
來源: | 作者:minzhengnaihuo | 發布時間: 2021-12-06 | 1323 次瀏覽 | 分享到:

小雪時節過后,遼寧營口大石橋市天寒地凍。該市民政鎂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政鎂礦)30余名殘疾職工向媒體實名舉報,2016年7月23日民政鎂礦發生了一起嚴重的地面坍塌事故,時任省委書記李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解決問題,有責必追。大石橋市委領導也曾督辦此事。但5年過去了,民政鎂礦職工到有關部門反映“7.23民政鎂礦地面坍塌事故”,至今沒有得到解決。他們迫不得已再次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急切期待該事故能依法得到有效公正解決,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合理保障。

“7.23民政鎂礦地面塌陷事故”現場照片

民政鎂礦天降橫禍,瞬間災難來臨

2016年7月23日下午19點23分,一聲巨響,民政鎂礦廠區地面突然塌陷?,F場狀況慘不忍睹:工人宿舍、車輛、變電所、維修車間、機械設備、生產車間以及庫房內價值幾百萬元的生產資料等被深深埋進坑里。當時殘疾工人已經下班,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后,經遼寧省工程勘探設計院現場驗勘,“7.23民政鎂礦地面坍塌事故”塌陷區面積為4313.5平方米,采空區面積為8850平方米,采空塌陷隱患區面積14540平方米。事故造成民政鎂礦礦區大面積塌陷、斷裂、損毀深度達150多米,民政鎂礦變成一片廢墟。

民政鎂礦建于1973年,是一家殘疾人福利企業,現有殘疾職工30余名。塌陷事故發生后,廠區已成廢墟,企業無法復產,殘疾人職工沒有了生活來源。幾年來,中共黨員、退伍軍人、市人大代表、民政鎂礦法人代表王敬禮變賣個人房產及門面房,并四處舉債為殘疾職工發放生活費,本人瀕臨傾家蕩產。

新聞媒體對地面塌陷事故予以關注

“7.23民政鎂礦地面塌陷事故”誰之責?

塌陷事故發生后,當地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2016年9月14日,大石橋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大石橋市民政鎂礦耐材有限公司場區塌陷相關情況的報告》認定:“根據遼寧省第五地質大隊勘察報告及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及調查情況看,地面塌陷區域與大石橋平二房永宏菱鎂礦業有限公司越界開采形成的采空區部分重合,可以初步認定造成地面塌陷的原因是大石橋市平二房永宏菱鎂礦業有限公司部分越界開采形成采空區后,在其他外力幾方面共同作用下引發的”,這里所說的外力,事實就是韓全菱鎂礦業、韓全耐火廠為擴大廠區面積,移山填溝,將幾千萬噸土石毛傾倒在采空區的地面上,重力之下加速造成采空區大面積塌陷。

2018年4月13日,大石橋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大石橋市民政鎂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塌陷等問題階段性調查情況的報告》認定:“依據遼寧工程勘察設計院出具的《大石橋市官屯鎮民政鎂礦耐火材料廠及周邊開采現狀圖》認定,大石橋市民政鎂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面塌陷區域與整合前的大石橋市平二房永宏菱鎂礦業有限公司礦區有部分重合,與越界開采形成的巷道部分重合”。根據上述政府報告及勘察文件,“7.23民政鎂礦地面塌陷事故”是永宏鎂礦、韓全菱鎂礦業有限公司、韓全耐火廠的法定代表人韓某組織人員非法越界開采直接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該《解釋》第三條規定“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眹鴦赵恨k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強調:“對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盡快查明事故性質和原因,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依法嚴厲打擊瞞報謊報事故行為,嚴肅查處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行為”。

塌陷事故造成民政鎂礦上億元,韓某為永宏鎂礦、韓全菱鎂礦業有限公司、韓全耐火廠的法定代表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至今未采取施救措施

據民政鎂礦殘疾職工反映,自民政鎂礦發生塌陷事故以來,省委書記批示、市委書記督辦后,相關職能部門至今未采取施救措施,致使民政鎂礦不能恢復生產,殘疾職工失業無生活來源。2017年5月7日,王敬禮給時任遼寧省委書記李希寫舉報材料——《一位人大代表的實名舉報》。省委書記李希針對此坍塌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

大石橋市委領導2017年6月就該坍塌事故做出“……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好”的批示

中共營口市委督查室2017年6月向大石橋市委、市政府發出的《領導重要批示督辦通知》

盡管遼寧省市領導批示督辦過此事故,但5年多來,民政鎂礦殘疾職工無數次呼吁,無數次求助,無數次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解決殘疾職工生活及就業問題,還是一次次石沉大海,未得到任何回復,塌陷事故至今未得到根本解決處理。

據民政鎂礦殘疾職工反映,“7.23民政鎂礦地面塌陷事故”5年多來之所以未得到解決,與永宏鎂礦大股東韓某有很大的關系。他通過拉攏地方官員為自己搭建保護傘。該市公安部門、官屯鎮供電、地稅和自然資源、礦產等部門領導,同韓某關系非同一般。這些部門領導的家屬,都曾是韓某控制的永宏鎂礦股東。韓某還通過給這些親屬干股的方式行賄。韓某通過不斷侵占國家礦產資源、相鄰企業礦產資源以及村集體荒山土地積累財富。

權威司法人士指出,在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今天,“7.23民政鎂礦地面塌陷事故”發生已有五年多,在省市領導關注批示下,至今仍未得到解決,令人深思。此事件應引起有關部門關注,依法依規盡速公正解決,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使他們生存下去,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李辰)

“7.23民政鎂礦地面坍塌事故實名舉報人部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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